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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高 薪最高刑罰生效
Post Date: 2006-03-30
Source:
http://www.news.gov.hk/tc/category/atschool/060329/html/060329tc02001.htm
《僱傭條例》內有關 薪的最高刑罰,明天(3月30日)起由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,提高至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。
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表示,提高罰則可向僱主傳達清晰的信息,即 薪是嚴重罪行。
勞工處近年 強打擊拖 工資的僱主,今年首兩個月, 薪而被定罪的傳票共96張。
張建宗指出,勞工處十分重視違例 薪的問題,除提高最高刑罰外,也繼續巡查及嚴厲執法。
勞工處在有足 證據下,將檢控違例 薪的僱主, 此,僱主切勿以身試法。
薪而被定罪的傳票,2002年的139張,增至去年的587張,升幅超過320%。
僱主有法定責任依時支付工資,《僱傭條例》第23、24及25條規定,僱主 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,盡快支付工資,但在任何情況下,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完成或終止後7天內支付。
任何僱主如故意及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有關規定,即屬違法。僱員如被拖 薪金,應立即向勞工處投訴熱線2815 2200舉 。
(資料來源:轉載至香港政府新聞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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